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66号),加强对江苏省体育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体育产业基地”)建设的规划与管理,充分发挥产业基地的集聚效应、规模效应和示范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体育产业发展,推动体育产业发展模式创新,促进体育与相关行业融合互动,培育打造龙头体育企业,全面提升我省体育产业规模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体育产业基地的命名、认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体育产业基地,是指经江苏省体育局命名或认定的,在体育产业发展方面具有相当基础、规模和特色的县域【县(市、区)】、区域(园区、集聚区、功能区)以及体育产业单位。
第三条 体育产业基地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以县域[县(市、区)]或县域集群为单位,涉及体育产业众多领域的综合类体育产业基地;
(二)以区域为单位,涉及体育用品制造、体育健身服务(俱乐部)、体育商贸等相关领域的特色类体育产业基地;
(三)创新性强、成长性好、带动作用大的体育产业示范单位。
第四条 体育产业基地每年申报、评选一次。
第五条 省体育局负责体育产业基地的认定命名,省体育产业指导中心承担产业基地组织申报、审核、管理、验收等工作。各市体育局负责体育产业基地申报预审工作,并协助省体育局对其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 省体育局对认定的体育产业基地予以授牌,并在新闻宣传、信息服务、市场拓展和政策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综合类体育产业基地的地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体育资源丰富,体育产业集聚效应明显,体育产业门类较为齐全,体育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较高,对本地区及周边体育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
(二)体育产业基地建设与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发展目标明确,发展前景良好;
(三)体育产业发展环境优越,基础设施完善,产业特色鲜明,服务体系健全,具备培育大型骨干体育企业和孵化中、小体育企业的条件;
(四)当地政府重视体育产业发展,将体育产业作为重点扶持产业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配套政策措施具体得当。
以县域集群形式申报省体育产业基地的成员单位,在基本符合上述条件基础上,应当联合成立综合协调机构,建立统筹共建机制。
第八条 申报特色类体育产业基地的区域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体育产业发展基础较好,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该区域内体育产品、体育项目或产业业态集聚程度较高,特色鲜明,优势明显,发展水平位居全省乃至全国前列;
(二)建设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发展目标明确,政策措施有力,发展环境优越,具备孵化体育企业的基础和体育产业集聚发展的条件;
(三)所在地方政府高度重视体育产业发展,将体育产业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配备专门管理服务机构,能够为入驻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 申报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发展体育产业方面成绩显著,优势突出,对本行业或行业上下游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所提供的体育服务或生产的体育产品能够面向市场、面向群众,具有较强的生产能力和较大的市场份额;
(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具有相当的品牌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社会公益形象良好;
(四)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管理团队坚强有力,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发展趋势良好;
(五)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发展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得当。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省属单位及省体育局直属单位直接向省体育产业指导中心申报;其他单位按属地原则向各省辖市体育局申报,并经预审后汇总报省体育产业指导中心。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报综合类体育产业基地:
1.江苏省体育产业基地申报表;
2.该地区体育产业总体发展情况和体育产业单位名录、基本情况;
3.该地区政府或部门出台体育产业相关政策文件;
4.该地区产业基地建设、管理与发展规划;
5.能够证明本地区体育产业发展成果及本办法第二章申报
条件的文件或材料;
6.以县域集群形式申报省体育产业基地的,还需提供组建
综合协调机构、建立共建机制等证明文件或材料。
(二)申报特色类体育产业基地:
1.江苏省体育产业基地申报表;
2.该区域体育产业总体发展情况和体育产业单位名录、基本情况;
3.该区域政府或部门出台体育产业相关政策文件;
4.该区域体育产业基地建设、管理与发展规划;
5.能够证明本区域体育产业发展成果及本办法第二章申报
条件的文件或材料。
(三)申报体育产业示范单位:
1.江苏省体育产业基地申报表;
2.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和有关证明文件(包含单位营业执照
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单位资质信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
3.单位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4.能够证明本单位体育产业发展成果及本办法第二章申报
条件的文件或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体育产业基地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突出特色、兼顾均衡、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严谨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省体育产业指导中心负责组建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对预审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省体育产业指导中心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提交拟命名产业基地名单,报省体育局核定。
第十六条 省体育局核定后,在省体育局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示核定结果,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省体育局以正式文件形式批复并命名产业基地。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八条 体育产业基地应当注重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准确把握产业定位,做好产业规划,形成产业特色,提高体育产品和服务的科技含量,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构建产业基地的核心竞争力。
第十九条 体育产业基地应当加强基地组织建设和规划实施,有效推进产业基地工作,维护产业基地声誉。
第二十条 省体育产业指导中心负责省体育产业基地日常监管和指导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产业基地经验交流、观摩学习和人员培训等。
第二十一条 体育产业基地实行动态考评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审。根据复审意见,经省体育局核定,对考核优秀、贡献突出的产业基地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产业基地,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仍未达标者,撤销产业基地称号。
第二十二条 体育产业基地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体育产业指导中心书面报送上一年度的发展状况及相关统计数据。涉及示范单位发展的重大人事变动、年度发展规划变更、重大整改措施等事项应及时向省体育产业指导中心报告。
第二十三条 体育产业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撤销其产业基地称号:
1.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体育产业基地资
格的;
2.传播虚假信息造成较大影响的;
3.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所生产的体育产品和提供的体育服务及其他企业行为对
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命名的各类省级体育产业基地,由省体育局按照本办法进行复审,并对复审合格的基地进行重新认定,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苏体规【2011】3号)同时废止。